西安市发布金融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2023-05-30 21:07:35 来源:西部网

今天(5月30 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西安法院不断深化金融审判领域改革创新,金融审判标准更加统一,案件处理效率显著提高,专业审判能力迅速跃升,专业审判体系日益完善……”今天(5月30 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在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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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此次选取的十大典型案例,均为近两年西安辖区内具有积极社会影响和裁判指引意义的案件,具有代表性强、覆盖面广、裁判指引效果良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显著特征。

记者梳理了三个典型案例,涉及到虚假陈述、信用卡逾期诉讼、保险合同纠纷方面,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吴燕芬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延安必康存在严重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包括:1.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3.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该决定书给予延安必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同时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吴燕芬等515名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称,基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燕芬支付赔偿款25005.86元;二、驳回原告吴燕芬的其余诉讼请求。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与吴莎莎等124人信用卡纠纷案

被告吴莎莎等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申领信用卡,于2017年6月25日获批。吴莎莎等人使用信用卡后产生透支,经多次催收欠款仍未清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共计49564.23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其中本金35636. 25元、利息4578.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11.43元、一般分期手续费4838. 23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

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与理由,但称现无还款能力。本案系一审法院受理的原告分别起诉多名被告的同类型民事简易程序案件,本案详细的查明事实及裁判理由参见示范案件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陕01民终20077号],该示范案件裁判文书已生效。原告浦发银行未央路支行与被告吴莎莎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款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一、被告吴莎莎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5636.25元;二、被告吴莎莎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一般分期手续费[计算方法: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

蔡玉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投保人蔡玉明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为其子黎喆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

2013年5月7日,被保险人黎喆因病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高血压3级(极高危); 2.脑梗死(多发性); 3.面神经麻痹(左侧);4.颈动脉动脉粥样硬化;5.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病例载明:“主诉:发现高血压5年,右侧肢体无力10天;1年前有左侧面瘫病史,既往有精神分裂症。”后蔡玉明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本次事故为观察期内出险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蔡玉明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等待期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方式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做出提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并且保险公司对该义务是否履行负有举证责任,如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就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蔡玉明保险金10万元。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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